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項目表

依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應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與本處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事項,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