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址範圍係屬市民廣場,其用地屬性業經都市計畫指定為廣場,為同時兼顧廣場人行空間與交通車流紓解,現況平日開放車輛通行,例假日則全日封閉該路段禁止車輛進入,恢復為廣場用地禁止車輛進入,以符合原廣場用地目的。